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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对《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修订情况[2013年第1期(总第146期)] 
 
2013-03-20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是指导全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对参政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决定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这有利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党章,调动全党积极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服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十五大修改党章遵循总的原则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注重与中共中央提出的新的理论观点的衔接,适应新形势对参政党工作的新要求,努力反映农工党各级组织工作实践的成熟经验和成果,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各个方面的意愿和要求,集思广益、综合选优,形成一部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好党章,使修改党章的过程成为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成为明确党员权利和义务、增强政治责任和政党意识的过程。

   十五大党章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增写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我党将科学发展观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全党同志增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全党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目标上一致、在内容上协调,坚定不移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增加了“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的表述。这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不断深化思想认识、提升精神境界,更好地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二)增写了农工党主体界别的新内容。总纲第一自然段农工党主体界别改为“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修正案中将新界别表述为“人口资源环境领域”,使文字简练,表述准确,符合约定俗成,丰富农工党主体界别之内涵外延,方便开展工作。条文部分第一条、第十三条中涉及界别的描述也作了相应修改。

   (三)丰富了农工党历史部分的内容。修正案以1930年建党;1935年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与中共合作抗日;1948年响应中共“五一口号”,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三个重要历史时期为主线,记录农工党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奋斗的历史足迹,体现了农工党的特点,使农工党八十多年发展历程更加清晰,对全党同志深入理解农工党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增强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完善了农工党的基本任务。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农工党在履行参政党职能上舞台广阔、大有可为,党的基本任务的内容根据新时期新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使党章真正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更好规范和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修正案特别增写了“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一条。我党要进一步发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环境主体界别特色,继续为推进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全民医保体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力量。

十五大党章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关内容。为使党内监督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第十八条规范党内监督机构为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增写了中央监督委员会产生、名额、任期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增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相关内容。

   (二)修改了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党员退党的程序,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根据党员发展程序,入党时须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批准,对退党的程序作此修改后,使退党的审批权限与入党保持一致。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处分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必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再次确认,因此取消了“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各级委员会委员,须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确认”的规定。

    除这些主要修改外,修正案还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中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调整和增、补选委员的程序,基层组织的任务等部分进行了文字上的规范和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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