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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护工市场规范管理 
 
2009-03-16
 

------市政协副主席、我会主委常敏毅代表我会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全会上的口头发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院病人对生活照料的需求越来越高。而病人亲属因工作或生活牵掣,往往难以长时间陪护,护工队伍应运而生,且需求量越来越大。据调查,市李惠利医院、一院、二院、宁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妇儿医院中,40%-50%的住院病人雇有护工。全市市级直属单位卫生机构中,常年有1500-2500名护工在服务,全市卫生机构则达4000-5000名。护工队伍弥补了护理资源不足、满足了市场需求、帮助病家解决了困难,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一些懂得一定护理知识、具有护理经验、服务态度较好的护工,深受医院、病家欢迎。但护工市场也存在管理混乱、收费较高等问题,社会反响较大,亟需规范、管理。为此,农工党市委会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市卫生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召开了市各大医院、护工中介(管理)公司、护工座谈会,向护工和病家发放了各500份调查问卷,并到上海学习取经。有关情况如下:

 

我市护工“行业”的现状

护工泛指在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人员。护工除为病人提供端水送饭、按摩翻身、服侍便溺、夜间陪护、轮椅推行等“保姆活”外,还要协助做好输液观察、导管通畅、肢体功能锻炼等工作。根据隶属关系不同,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由医疗机构直接聘用、管理,为病人提供护理的人员,也称护理员。二是由病家直接从社会上雇用,在医疗机构中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人员,称为个体护工;三是由病家通过中介公司聘用的护工,本文称其为派遣护工。根据陪护对象的特殊性,有的护工也有专用名词,如产褥期护工俗称月嫂。本文涉及的护工,指个体护工和派遣护工。

目前我市的月嫂市场已基本实行公司化管理、社会化运作,而其它护工中,90%以上属个体护工,派遣护工不到10%。

 

我市护工“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资质认证要求

迄今为止,国家劳动部门没有护工“行业”的职业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相应文件,护工没有准入门槛,素质堪忧。

首先是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护工水平低下。460份回收的护工问卷中,学历在小学及以下的298名,占64.8%,普通中学147名,占32%,中专/技校11名,占2.4%,大专及以上4名,占0.9%;有护理资格的115名,占25%;接受过医疗/护理培训的182名,占39.6%。可见,护工普遍存在护理知识缺乏、护理技能低下问题,其经验主要来自工作中的摸索或互相交流。缺少专业护理技能,在护理骨折等特殊情况病人时,往往会加重病人痛苦。

其次是没有健康要求,存在疾病传播隐患。上述460名护工中,没有健康证的212名,占46.1%。没做证的主要原因在于缺少这方面意识或想节省体检费用、时间。住院病人大多身体较弱、抵抗力较差,与护工又是紧密接触,一旦护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是健康带菌者,则可能将病菌传染给被护理者,继而在病区乃至医院中传播。

第三是没有操作规程,影响患者康复,存在医疗安全隐患。护理过程中该做什么、怎么做,往往由护工的个人经验和习惯决定,随意性很强,可能出现差错甚至事故。如某大医院一偏瘫病人因护工帮其翻身时操作不到位,从床上翻落,腿骨骨折。

435份住院病家的回收问卷显示,80.9%的病家希望护工具有专门职业培训证书,认为护工应具有健康证并定期参加健康检查的占86.7%。可见,目前护工队伍素质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缺少规范管理机制

一是缺乏相应规范,难以开展有效管理。与护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缺乏相应的护工“行业”国家标准,无法规范管理和劳动执法,只能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而无法限制节节攀升的护工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能依照的文件是卫生部[1997]2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仅针对医院聘用的护理员,当前主流的护工服务不属于医疗项目,不在文件所列范围;从医院方面看,尽管护工在医院工作,但医院与护工之间没有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医院的制度对护工没有约束力;引入市场管理同样存在法规的空白点,主要在于护工用工性质的界定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培训、体检、管理等费用和税收问题。缺少相应规范,影响了企业涉足这项业务的积极性。

二是缺乏有效管理,护工“行业”乱象纷呈。首先,护工大多24小时在医院工作、生活,无偿占用医院水、电、空间等资源,损害医院利益。一些护工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聊天、串门,破坏了整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容易导致疾病传播。其次,护工往往以地域、家族为纽带,形成各自群体和势力范围,干扰其他个体护工的介入,产生“地域垄断”。问卷中,第一医院61名填写来源地的护工,21名来自新昌,20名来自嵊州;第二医院65名填写来源地的护工,29名来自新昌,11名来自安徽。当病家聘请其他护工后,这些人从中“搅局”,挑拨双方关系。不同护工群体、不同个体护工之间抢生意、互相诋毁、介绍客源吃回扣现象比较严重。第三,护工队伍鱼龙混杂,个别护工行为有违道德标准,如有盗窃财物现象,有为偷懒而给病人吃安眠药、加快点滴速度或向病人灌输不正确的康复知识现象,有在病人死亡后佯装帮忙然后向家属讨钱行为等等,不一而足。

三是“垄断”工资过高,病家反映十分强烈。目前我市护工市场价格为24小时陪护普通病人收取70-80元,照顾危重病人100元,月嫂4000元/月或更高。这个价格远高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不少护工一人多岗,同时拿多份收入。病家对收费意见强烈,多次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尽管在这个问题上,护工们有不同观点,认为他们每天24小时陪护病人,按照《劳动合同法》,仅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双倍加班工资来计算,应得的报酬将会更高。但事实上,虽然实行24小时陪护,护工每天实际工作仅几小时,其它时间都在医院休息,按24小时工作计算不妥。

(三)缺少工患双方权益保障机制

在各方管理没有介入、社会化的护工市场没有形成的情况下,病家通过无序的渠道寻找护工,并建立雇用关系,相互之间没有正式合同,不仅病家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护工自身的权益也难以保证。病家方面,护理工作是否规范没有标准和监管;护理中出现问题投诉无门,如果由护理不当导致身体伤害,护工往往一走了之,没走的也大多家徒四壁,索赔困难。护工方面,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看不到今后的生活保障;缺少商业保险,一旦工作中造成自身或病人的伤害,无法承担相应费用;长期处于病房中,既影响身体,又影响工作质量;发生权益受损的事,同样无处投诉。

 

加强我市护工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订规范,护工管理有章可循

建议以市长令或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关于加强护工管理的相应规定,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护工中介机构的职能,对护工实行持培训证和健康证上岗制度。要明确护工的工作性质,即护工是病家聘用的照料病人日常生活的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从事的工作属于患者的个性化服务,不属于医疗行为,以此厘清护工与医院的关系。

此外,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百姓关于护工收费过高的呼声,根据宁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台护工工资指导价,打破垄断价格,适当理顺护工劳动报酬,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加强培训,促进护工“行业”发展

要对从事护工工作的人员实行上岗前的规范培训以及上岗后的继续培训,提高他们的护理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为病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的服务。培训可就护工技能知识分科进行,如普通病人、骨科病人、脑外科病人的护理等,也可就不同水平分级进行,如入门级、提高级、熟练级等,还要包括职业道德方面内容。培训工作可由护理学会或医学院校承担,并需编制相应教材。鉴于从事护工工作的人员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培训的费用建议分级支付:对接受入门级培训的人员,通过政府促进再就业的培训机制,纳入免费培训范畴;对接受更高级别护工培训的人员,由个人承担。

为保证护工队伍的动态稳定,在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建议留出过渡期,在过渡期,一方面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与相关公司沟通洽商,让其招聘并培训一批护工,另一方面向社会公开即将实行规范化管理的信息,让个体护工有足够时间参与培训。

(三)联合管理,保障护工服务质量

努力走公司化管理道路。要积极培育、鼓励成立护工中介组织或服务性公司,参与护工日常管理,以解决护工人员调配、劳动合同、权益保障等问题,构建规范的病家、公司、护工间的劳务协作关系,逐步形成以派遣护工为主、个体护工为辅的护工队伍。建议税务部门参照解决40、50人员就业企业税收的优惠措施,减轻公司税收压力,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公司要依法为符合年龄条件的护工交纳“五金”,对超龄人员,要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助其解决后顾之忧;加强对护工日常管理,统一着装、挂牌;建立投诉及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工患纠纷;充分整合资源,推行分级护理模式,对一些生活能简单自理的病人,在同一病区实行一工对多患和多工对多患的服务。

护工的看护对象是病人,陪护行为发生在医院,关系到医疗安全和秩序,因此,医院在护工管理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尤其要积极探索医院和公司联手管理的途径。首先,医院要对在院内服务的护工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其次,在病人入住医院时,告知与雇用护工相关的注意事项,公布护工中介公司的电话号码,引导病人雇用派遣护工;第三,结合医院、科室特点,对派遣护工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医院和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本病区病人护理工作的特殊要求等;第四,督促护工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护理工作中的相关规定,保证护理质量和病人安全;第五,重视涉及护工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生活、护理诸方面制订防护、消毒、隔离措施,避免交叉感染。第六,为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垄断收费,医院可通过招标等形式优选护工中介公司,形成适度竞争。

要在护工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风尚,同时也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尊重护工的工作,切实关心护工生活,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氛围和休息环境。

(四)防范风险,维护工患双方权益

建议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与卫生局共同设计、印制标准的相关合同文本,充分明确雇主和护工的权益和责任。护工中介公司要主动与护工、病家签订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纠纷。出现纠纷后,必要时可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调解、仲裁、判决。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公司应统一为派遣护工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因护理不当引起的意外赔偿责任和其他意外事故的风险;要提倡个体护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派遣护工的服务费用,应交于公司而非护工本人,以维护护工、病家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执笔人:市政协委员、我会秘书长徐翔,综合支部党员、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客服部经理张志军;多媒体制作为教育支部党员、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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