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的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据宁波市不完全统计,该市有外来暂住人口250万余人,其中外来劳动力有234万余人,从事建筑业的至少有50万人。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是城市外来劳动力的主体,他们从事着比较艰苦的工作,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都有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发展的愿望。
但外来从业人员在城市生活上缺乏保障、工作上没有安全感,以宁波市为例,其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建筑施工行业参保率更低,绝大多数未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建筑领域一般采取劳务分包方式,外来劳动力一般每月领取一定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领取工资。由于存在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包工头携款逃跑等情况,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时有发生,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外来从业人员后顾之忧很多,不能安心工作,既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上海市从2002年9月施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由政府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为5.5%(包含工伤及医疗保险)。2004年,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缴费和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综合保险费改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造价,从源头上保障资金来源。目前,上海推行的“综保”日渐走向“全覆盖”,已有超过80%的外来劳动者得到了保障网的覆盖。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建议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外来从业人员最急需和最关心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大大化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一举多得、利国利民。
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应纳入统一的社保范畴,由政府强制实施,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均应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个人无须缴费。凡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日常医疗费补贴、以及老年补贴待遇。到达退休年龄后,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达到一定年龄后,凭老年补贴凭证在居住地指定保险机构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实行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手续前,应将该工程综合保险费预算一次性划给中标(总包)单位。其预算额度由政府职能部门测算出一定比例,缴费基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参考外地类似办法综合确定,在操作过程中多还少补。综合保险费计提标准可结合工程造价、建筑面积、施工工期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制定,据初步测算,我省可按每人每年500元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提综合保险费。
2、中标(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中标(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综合保险费缴入指定的综合保险缴费专用帐户(卡),并获得缴费回执。
3、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对缴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各级安质监管理部门在办理报监手续时,也应查验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并在日常现场监督管理中,加强检查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
4、工程开工后,由施工单位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当地就业情况,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在当地的就业档案和工资发放记录。保险费用由职能部门直接从综合保险缴费专用帐户内扣缴。考虑到外来从业人员的流动性,缴费周期宜为一个月,用工人数要造名册每月统计汇总上报。工程竣工后,注销该工程综合保险缴费专用帐户(卡),不足或节余部分,纳入工程决算,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收回。
5、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工伤认定及理赔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保障持续健康运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抽查工地,检查施工人员花名册。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的日常管理,核对工资发放情况,对企业招用未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人员的进行查处,并根据手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此文主要内容由我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鲍林春撰写。)